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自律规范机制,规范行业从业单位及从业者行为,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促进发展”的行业营商环境,依法促进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北京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规范》(DB11/T2330—2024)《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BSIA002-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协会章程及会员共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是指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软件研发、生产、销售、服务、运维、测试、培训,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与存储,网络安全服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产品研发及配套服务活动的单位总称。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兼顾创新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坚持政府引导、协会推动、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倡议本行业全体从业单位和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六条 本公约是行业自律的行为准则,加入本公约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及从业者,应严格履行公约义务,主动接受本会、行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遵守国家、北京市以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活动。
第八条 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信用管理,将诚信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信用环境,积极参与行业诚信创建和信用评价活动,践行诚信承诺。
第九条 保持诚实守信,真实、准确提供软件产品及信息服务相关信息,不夸大宣传、不虚假承诺,严格履行与客户、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信用体系。
第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诚信合作,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不得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捆绑销售、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增强行业凝聚力和整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自主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不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不制作、销售、使用盗版软件,主动配合打击侵权盗版活动。
第十二条 坚持诚信服务,保证软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开展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明确产品性能、适用范围及售后保障,及时合理解决客户诉求,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妥善保管客户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规范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全流程管理,不利用客户信息、用户数据从事任何与合作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优势侵犯客户及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低碳环保、公益事业等问题,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主动参与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的制定与贯标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和标准应用,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规范化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沟通协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技术交流及新技术推广,分享发展经验,共同研究、探讨行业发展战略,对行业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促进行业协同发展。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才招聘、培养和使用,建立健全员工培训体系,提升从业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尊重人才流通秩序,不通过不正当手段挖猎人才、获取他人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 引导从业者恪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敬业、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不利用自身技能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公共利益的活动,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从业单位声誉。
第十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在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法律规范内,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支持本行业维护产业合法利益,提升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将公约要求融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公约宣传和教育,确保全体从业者知晓并遵守公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之间、公约成员与用户之间因公约执行产生的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本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本会进行检举,要求本会进行调查;本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本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提醒告诫、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从业者,由其所在从业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本会可将其列入行业不诚信从业人员名单,通报行业内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本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本会主管部门检举本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本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书面通知本会。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