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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工业保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0-02-23

 

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工业保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0937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9年北京工业保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2009年北京工业经济增长,我市拟对保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实施奖励政策。为规范资金使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共同制定了《2009年北京工业保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北京工业保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2009年北京工业保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北京工业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多做贡献,确保完成2009年北京工业增加值增长8%的目标,按照《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0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对2009年北京工业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工业企业的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完成2009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不低于9%的,或者完成2009年度工业产值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不低于8%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可享受2009年北京工业保增长奖励政策。
  二、奖励原则
  (一)重点工业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结算、统计数据和纳税在本市,守法经营,依法统计。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功能定位的重点工业企业。
  (三)考核指标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认可的企业工业总产值指标。
  (四)奖励政策暂定只针对2009年。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其资金奖励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奖励资金来源: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产值完成情况

  同比增速X

  奖励金额

  2009年实现工业产值  超过100亿元的工业企业

  8%≤ X < 12%

  60万元

  12%≤ X < 16%

  80万元

  16%≤ X

  100万元

  2009年实现工业产值  50(含)―100亿元的工业企业

  9%≤ X < 12%

  40万元

  12%≤ X < 16%

  60万元

  16%≤ X

  80万元

  2009年实现工业产值   10(含)―50亿元的工业企业

  9%≤ X < 12%

  30万元

  12%≤ X < 16%

  40万元

  16%≤ X

  50万元

  2009年实现工业产值    1(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

  9%≤ X < 12%

  10万元

  12%≤ X < 16%

  15万元

  16%≤ X

  20万元

  四、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奖励申请: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企业基本情况及2009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报表。企业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09年北京市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20082009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及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2009年北京市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申报时间及受理部门:企业申报时间为201021日至201041日,逾期不予以受理,视为企业自动放弃享受本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为具体受理部门。
  (三)材料审核: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金拨付程序:奖励资金从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三)如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六、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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